最高法院判例: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统治正派和统治秩序

发布时间:2023-12-18 13:03:4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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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娱乐遵循《丛林法》第三条第二款,《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步骤》第二条、第六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胶葛调停解决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章程,整体全体的林木林地,应由县级以上地方黎民当局注册造册,发放证书,确认全体权或者运用权。对待林木林地仍然注册发证的,林木林地的全体权和运用权就依法取得了当局确认,假设一方当事人以为另一方持有的林权证进击其林木林地权属,该当通过仰求撤废对方的林权证,或者通过提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申请来寻求援救。正在解决林权争议案件进程中,生效林权证是解决林权争议的要紧按照,只要当林权证存正在庞大且光鲜违法的情状下,权属争议解决机构才可能不采信该林权证,并遵循其他有用证据对权属争议实行解决。也即是说,县级以上地方黎民当局的注册发证活动自身即是基于当局公信力作出的行政活动,该行政活动一朝作出,非因法定因由不行大意更改。若注册发证活动有误,可能依圭臬由行政罗网依法纠错或由当事人通过申请复议、提告状讼等式样寻求援救。

  遵循《确定土地全体权和运用权的若干章程》第二十条第一款,《土地权属争议考核解决步骤》第三条的章程,农夫整体经济结构之间产生土地权属争议的,黎民当局确定土地权属时,该当遵循争议土地的管造运用情状,尊敬史籍,面临实际,踏踏实实作出解决,准绳上该当将争议土地确权给永恒管造运用争议土地的一方当事人。

  遵循《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步骤》第十三条、第十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胶葛调停解决条例》第十二条的章程,林权争议产生后,当事人该当主动疏导实行调停,正在调停不行后可向林权争议解决机构申请解决。林权争议解决机构正在实行解决时,应尊敬史籍,面临实际,充斥研究山林权证、划界同意及本质管造运用境况的互闭联络,先行调停,并将调停贯穿于争议解决的全进程,若调停不行,应按照司法、准则,并参照规章,实时从头予以解决。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北流镇潮塘村三组。

  再审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北流镇潮塘村三组(以下简称潮塘三组)因诉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黎民当局(以下简称北流市当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黎民当局(以下简称玉林市当局)、原审第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北流镇潮塘村一组(以下简称潮塘一组)土地行政裁决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黎民法院(2017)桂行终80号行政讯断,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846号行政裁定,依法提审本案。提审后,本院依法构成合议庭实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黎民法院一审查明,潮塘一组与潮塘三组争议的山林称为田嶛岭(下称争议地),坐落正在北流市北流镇潮塘村辖区金枝岭界限内,与微波站操场相邻,林地内发展有马尾松树,面积0.7公顷(10.5亩),四至界址:东以微波站操场岭脊为界,南以水圳面(水圳底为中灵村山场)为界,西以水圳面(水圳底为潮塘三组山场)为界,北以山道为界。无确凿证据证据争议地正在土改、合营化和“四固定”各个岁月的权属情状,北流市当局也无法查明。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北流县附城公社(现称北流镇)潮塘大队与中灵大队正在黄牛塘边金枝岭界限山场产生山林界址胶葛,经北流县附城公社结构潮塘大队与中灵大队调停,于1975年3月21日告终《同意书》(以下简称1975年《同意书》),将争议地划归潮塘一组整体全体,林业“三定”时,潮塘三队将争议地注册正在其名下,领取了北证字NO.001757《北流县山林权属说明书》(以下简称1757号林权证),并落实到其组庄家管造,2010年9月两边因林改激发山林权属胶葛,经调停,未能告终同意。北流市当局遂作出北政决(2015)10号《闭于北流镇潮塘村田嶛岭山林全体权胶葛的解决决心》(以下简称10号解决决心),将争议地确认归潮塘一组农夫整体全体,同时确认1757号林权证闭于田嶛岭中争议地的山林注册无效。潮塘三组不服申请复议,玉林市当局经复议后作出玉政复决字(2015)第54号《行政复议决心书》(以下简称54号复议决心),保卫了10号解决决心。潮塘三组不服,向一审法院提告状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黎民法院一审以为,1975年3月21日正在当时的北流县附城黎民公社革命委员会主理下,有潮塘大队和中灵大队的大队干部、潮塘三队与第三人的代表及公社代表等人到场下,两边告终的并加盖了“北流县附城黎民公社革命委员会”印章的1975年《同意书》是切实、合法有用的,而且与争议地闭连联,能说明争议地当时已划归给了潮塘一组全体,北流市黎民当局采信1975年《同意书》的听命,作出10号解决决心,将争议地的权属确认归潮塘一组全体根本真相分明,要紧证据确实充斥。于是10号解决决心第一项并无不妥,潮塘三组仰求撤废10号解决决心第一项原由不创设,不予接济。潮塘三组意见争议地属其全体,并供给了1757号林权证来说明其意见,但1757号林权证的注册无合法的权属起源说明,不具备合法性,不拥有说明潮塘三组权属意见原由创设的说明听命。故北流市当局和玉林市当局不采信1757号林权证注册行为确定争议地归属的按照有正当原由。但北流市当局正在本案挽救圭臬中确认1757号林权证对相闭争议地的注册无效属圭臬违法,于是10号解决决心第二项应予撤废。北流市当局如以为1757号林权证的公布有司法上的舛讹,应依其他合法行政圭臬予以校正处置,并应依法保险当事人享有应有的援救权柄。54号复议决心对10号解决决心第二项予以保卫舛讹,亦应予以撤废。撤废10号解决决心第二项因由正在于行政圭臬违法,而并非潮塘三队所诉原由创设,因此潮塘三队闭于撤废10号解决决心和54号复议决心的诉讼意见原由不创设,不予采信接济,对潮塘三队提出的诉讼仰求予以个别驳回。根据《中华黎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三)项之章程,讯断:一、撤废玉林市当局2015年12月26日作出的54号复议决心;二、撤废北流市当局2015年9月22日作出的10号解决决心第二项;三、驳回潮塘三队的其他诉讼仰求。潮塘三组不服,提起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黎民法院二审查明的真相与一审法院查明的真相相同。另查明,北流市不动产注册局于2015年4月13日创设,掌管不动产注册相闭职责。2015年11月27日,下设北流市不动产注册中央,掌管实在的注册做事。被诉10号解决决心作出时为过渡期,注册的内部营业操作仍由原单元实在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黎民法院二审以为,本案争议两边均供给不出权属凭证说明争议地正在土改、合营化、“四固定”岁月已确定过权属。1975年,正在北流附城公社革命委员会主理下,潮塘大队与中灵大队缔结1975年《同意书》划分两队界线,个中第二点“黄牛塘尾东边冲坑水圳面至出杉木冲顶水圳面山道划潮塘一队全体”确定将争议地划给潮塘一组,潮塘一组和潮塘三组均有代表正在场具名确认1975年《同意书》的实质。于是,北流市当局按照1975年《同意书》将争议地全体权确定归潮塘一组农夫整体全体,契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胶葛调停解决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七)项以及国发(1980)135号《国务院批转广西壮族自治区闭于解决土地山林水利胶葛的情状陈述》第三个别第(二)幼点闭于证据题目“平常应以土改、合营化、‘四固定’时的定论为按照。对待解放后党政罗网的解决决心和两边约定的同意,该当保护”的章程,解决决心有真相和司法按照。

  闭于潮塘三组提出1975年《同意书》第二点实质不涉及争议地的题目。从1975年《同意书》的第一、二、三点实质看,均是划分界线的商定,依据北流市当局对界线职位的剖判,得出这三条界线能连贯成一条完备的划分两大队的分界线年《同意书》缔结的方针,即为了划分两大队的山林界线年《同意书》第二点实质的剖判,亦契合地形图响应的地形地貌林木,不妨说明划给潮塘一组的土地涉及争议地。而依据潮塘三组对1975年《同意书》第二点实质的剖判,并不行把两大队的界线划分分明,亦与地形图响应的地形地貌不相符。于是,潮塘三组提出1975年《同意书》第二点实质不涉及争议地,二审法院不予接济。

  闭于潮塘三组提出1757号林权证应行为本案确权按照的题目。经北流市当局考核,1757号林权证没有存根,没有合法的土地权属起源。1975年《同意书》已将争议地划分给潮塘一组,正在潮塘三组不行举证说明1975年缔结《同意书》后,争议地权属产生过改革的情状下,北流市当局未将1757号林权证行为确权按照,并无不妥。

  闭于北流市当局作出确权决心能否同时确认1757号林权证闭于争议地的注册无效的题目。二审法院以为,确权罗网作出确权决心时,确权结果与之前本人公布的土地权属证书注册有冲突的,正在确权罗网仍有注册权力的情状下,可采纳自行纠错的式样正在确权时一并撤废土地权属证书或者确认无效,假设确权罗网确权时已无注册的权力,其无权正在确权时一并撤废土地权属证书或者确认无效。本案中,北流市当局作出10号解决决心时,固然北流市仍然创设北流市不动产注册局掌管注册做事,但当时仍处于注册权力交代的过渡时间,北流市不动产注册局未本质实在展开注册做事。正在过渡时间,北流市当局正在确权的同时创造其前原公布的1757号林权证注册的实质有误,与确权结果不相同,其仍有权采纳自行纠错的式样一并确认1757号林权证闭于争议地的注册无效。一审讯决认定北流市当局正在作出确权决心的同时一并确认1757号林权证闭于争议地的注册无效属圭臬违法,该认定舛讹,二审法院予以校正。

  闭于潮塘三组以为本案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北流市当局无权作出解决决心的题目。《疆域资源部办公厅闭于土地注册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解决题方针复函》〔疆域资厅函(2007)60号〕虽回复:“土地注册发证后仍然明清楚土地的全体权和运用权,土地注册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但亦回复:“《土地权属争议考核解决步骤》(疆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二十条中的‘黎民当局公布简直定土地权属的凭证’,是指初始土地注册完毕前,争议土地原有的黎民当局公布简直定土地权属的凭证”。本案中的1757号林权证属于争议土地原有的黎民当局公布简直定土地权属的凭证,故本案争议不属于土地注册发证后提出的争议,属于土地权属争议,遵循《中华黎民共和疆域地管造法》第十六条“土地全体权和运用权争议,由当事人洽商处置;洽商不行的,由黎民当局解决。单元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黎民当局解决;……”的章程,本案北流市当局有权作出本案解决决心。综上所述,北流市当局作出的10号解决决心及玉林市当局作出的54号复议决心无误,一审讯决认定北流市当局圭臬违法舛讹,应予校正。按照《中华黎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黎民法院闭于推广中华黎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题方针声明》第五十六条的章程,讯断:一、撤废玉林市中级黎民法院(2016)桂09行初21号行政讯断;二、驳回北流市北流镇潮塘村三组的诉讼仰求。

  潮塘三组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并未就争议地权属与原审第三人告终相同同意,1975年3月21日告终的1975年《同意书》不蕴涵争议地。2.申请人持有的1757号林权证是遵循国度林业“三定”策略博得的权属说明,合法有用,该当行为确权按照。3.争议地不单注册正在申请人名下,并且由申请人毫无争议地本质管造运用赶上20年,该当确认申请人博得该地的全体权。4.行政罗网超越行政权力作出解决决心,法院不予撤废属于实用司法舛讹。综上,一、二审认定真相不清,实用司法舛讹,仰求依法撤废一、二审行政讯断,撤废北流市当局10号解决决心和玉林市当局54号复议决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担任。

  北流市当局提交成见称:1.10号解决决心查明和认定真相分明。2.1975年《同意书》是原委北流县附城公社主理调停告终的全体权同意,具备切实性、合法性和干系性,1975年《同意书》记录的山林四至界限均分明明了。3.1757号林权证不属于注册造册合法证书确认全体权活动,不行蜕变司法相闭,注册争议地个别不拥有合法性,不行行为本案确定权属的按照。4.10号解决决心实用司法、准则按照定性切确,证据确凿充斥,行政挽救圭臬合法。

  玉林市当局提交成见称:1.北流市当局作出的10号解决决心认定真相分明,证据充斥。2.答辩人作出54号复议决心圭臬合法。3.一审讯决认定个别真相不清,撤废54号复议决心、10号解决决心第二项是舛讹的。4.二审讯决认定真相分明,圭臬合法、实用司法无误。

  潮塘一组提交成见称:1.再审申请人否认1975年《同意书》听命是三反四覆,本质上是对司法的轻蔑;2.再审申请人否认1975年《同意书》第二点记录的山林不正在争议地界限,属于此地无银三百两,混淆口舌;3.再审申请人对争议地的注册领证活动属违法活动,其筹办活动属侵权活动。

  本院以为,本案审理的是北流市当局10号解决决心和玉林市当局54号复议决心的合法性。各方对两级当局拥有法定权力以及挽救、复议圭臬的合法性均未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案审查中心为,北流市当局仅按照1975年《同意书》的商定,即否认1757号林权证的听命,且正在未研究争议地本质管业的境况下,将争议地确权归潮塘一组整体全体是否无误。

  《中华黎民共和国丛林法》第三条第二款章程,整体全体的丛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黎民当局注册造册,发放证书,确认全体权或者运用权。《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步骤》第二条章程,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丛林、林木、林地全体权或者运用权的归属而出现的争议。第六条章程,县级以上黎民当局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公布的丛林、林木、林地的全体权或者运用权证书,是解决林权争议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胶葛调停解决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章程,县级以上黎民当局依法核发的土地、山林权属证书,县级以上黎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依法核发的取水许可证可能行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胶葛确权解决的证据质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章程,国度罗网以及其他机能部分依权力修造的公函文书优于其他书证。遵循上述章程,整体全体的林木林地,应由县级以上地方黎民当局注册造册,发放证书,确认全体权或者运用权。对待林木林地仍然注册发证的,林木林地的全体权和运用权就依法取得了当局确认,假设一方当事人以为另一方持有的林权证进击其林木林地权属,该当通过仰求撤废对方的林权证,或者通过提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申请来寻求援救。正在解决林权争议案件进程中,生效林权证是解决林权争议的要紧按照,只要当林权证存正在庞大且光鲜违法的情状下,权属争议解决机构才可能不采信该林权证,并遵循其他有用证据对权属争议实行解决。也即是说,县级以上地方黎民当局的注册发证活动自身即是基于当局公信力作出的行政活动,该行政活动一朝作出,非因法定因由不行大意更改。若注册发证活动有误,可能依圭臬由行政罗网依法纠错或由当事人通过申请复议、提告状讼等式样寻求援救。本案中,争议地正在土改、合营化、“四固定”岁月未确定权属。1975年,潮塘大队与中灵大队因金枝岭山林(蕴涵争议的山林权属产生胶葛)经北流县附城公社调集两边代表实行洽商。两边于1975年3月21日告终1975年《同意书》,将争议地划为潮塘一队全体。然而,林业“三定”岁月,再审申请人潮塘三组博得了争议地的权属说明即1757号林权证,经审查,该证的证载颁证罗网为北流市当局,颁证时辰为1982年12月20日,权证载明的四至与林业注册表相同。遵循上述查明的真相,起首,1757号林权证是林业“三定”岁月,北流市当局向潮塘三组公布的林木林地全体权证书,假设潮塘一组以为该林权证进击其林木林地权属,其可能通过仰求撤废对方的林权证来实行援救,也可能通过提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申请来寻求援救。于是,北流市当局对潮塘一组提出简直权申请予以受理,并无不妥。其次,潮塘三组所持的1757号林权证是北流市当局核发的生效土地、山林权属证书,是解决林权争议的要紧按照,其说明力要优于其他书证。只要当该林权证存正在庞大且光鲜违法的情状下,权属争议解决机构才可能不采信该林权证,并遵循其他有用证据对权属争议实行解决。

  《确定土地全体权和运用权的若干章程》第二十条第一款章程,村农夫整体全体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夫整体本质运用的本整体土地全体权界线确定全体权。《土地权属争议考核解决步骤》第三条章程,考核解决土地权属争议,该当以司法、准则和土地管造规章为按照。从本质启程,尊敬史籍,面临实际。也即是说,农夫整体经济结构之间产生土地权属争议的,黎民当局确定土地权属时,该当遵循争议土地的管造运用情状,尊敬史籍,面临实际,踏踏实实作出解决,准绳上该当将争议土地确权给永恒管造运用争议土地的一方当事人。本案中,遵循北流市林业局挽救争议时间对时任潮塘一组组长庞第源所作的咨询笔录可知,潮塘三组“自1985年10月起就将争议地分给其庄家作自留山管造,直至2010年10月林改时产生胶葛。这一段岁月均由被申请人组的庄家实行管造”。本院再审审查阶段结构各方咨询时,潮塘一组组长庞第源呈现闭于涉案土地管造情状与上述咨询笔录记录相同,没有变动。上述咨询笔录响应,自1985年到2010年,争议地均由潮塘三组的庄家实行管造。遵循上述查明的真相,北流市当局正在确定争议地权属时,除了按照权属凭证、解决同意等证据表,还该当充斥研究争议土地的本质管造运用情状,依据有利于临蓐存在、有利于筹办管造、有利于社会协调安静的准绳,既尊敬史籍,又面临实际,踏踏实实地作出得当解决。

  综上,北流市当局仅按照1975年《同意书》的商定,以为争议地已以同意形态划为潮塘一组全体,正在没有切实证听说明潮塘三组持有的1757号林权证存正在颁证违法的情状下,粗略以1757号林权证权属起源不对法,未研究争议地本质运用管造情状,作出10号解决决心将涉案土地确权潮塘一组,玉林市当局作出54号复议决心予以保卫,均属于认定真相不清。一、二审讯决保卫10号解决决心和54号复议决心中简直权决心,解决结果不妥,应予校正。

  遵循《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步骤》第十三条和第十八条的章程,正在林权争议产生后当事人该当主动疏导实行调停,正在调停不行后可向林权争议解决机构申请解决。林权争议解决机构正在受理后起首应调停,正在调停告终同意后施行各方具名盖印及相应立案圭臬。《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胶葛调停解决条例》第十二条章程,各级黎民当局解决土地山林水利权属胶葛,行政复议罗网审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争议案件,该领先行调停,并将调停贯穿于受理、操持、决心全进程。也即是说,北流市当局对涉案争议地从头实行解决时,应尊敬史籍,面临实际,充斥研究山林权证、划界同意及本质管造运用境况的互闭联络,并遵循上述章程,先行调停,并将调停贯穿于争议解决的全进程,若调停不行,应按照司法、准则,并参照规章,实时从头予以解决。

  综上,根据《中华黎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黎民法院闭于实用〈中华黎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声明》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之章程,讯断如下:

  一、撤废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黎民法院(2017)桂行终80号行政讯断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黎民法院(2016)桂09行初21号行政讯断。

  二、撤废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黎民当局作出的北政决(2015)10号解决决心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黎民当局作出的玉政复决字(2015)第54号行政复议决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再审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黎民当局和玉林市黎民当局担负。

  马修波,男,北京闻名讼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华寰宇讼师协会会员,北京市讼师协会会员,中国国际经济合营鼓励会副秘书长。现为北京市闻泽讼师工作所征地拆迁营业部主任、团队领先人和主办讼师。

  北京马修波讼师用心不动产(房地产)胶葛营业,极力于衡宇拆迁和征地赔偿、房地产合同胶葛司法题方针琢磨以及司法实务题方针处置,代劳寰宇各地不动产胶葛案件千余起,拥有深奥的法学表面功底和实战经历。其代劳的维权案件普及北京、河北、天津、山东、辽宁(鞍山、营口)、内蒙古(乌兰察布)、新疆(乌鲁木齐、哈密)、甘肃、山西、河南(郑州、三门峡)、江苏(南京、淮安)、浙江(湖州、长兴、台州)、湖北(恩施、荆州)、四川、贵州、厦门、福修、广西、广东等省市,实行了都市衡宇征收、乡下整体土地征收维权、企业厂房拆迁维权、养殖场征迁维权、土地租赁拆迁维权、城中村改造及市集搬场腾退、违章修立拆除援救等系列维权行动,博得了系列优秀办案成就。其为人方正、诚信,办案苛谨、掌管,敢言、敢辩,尽最大极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柄,博得远大当事人的连续好评和认同!最高法院判例: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统治正派和统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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